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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品、化妆品(含洁净室检测)委托检验须知:
1、检品收检统一由业务科办理,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接受,一般不接受个人送检。
2、委托检验必须持有或线上上传单位介绍信,
检验目的明确,填写的委托书一式两份,一份留本院,一份交委托单位作为领取检验报告的依据,样品量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。
3、委托检验的样品必须包装完整、标签批号清楚,来源确切,中药材应注明产地或调出单位。
4、委托检验同时应提供检验依据及检验用标准物质,即标准品,对照品等与检品相关的资料。如果委托方提供的检验依据不实,所造成一切后果由委托方负责;且本院有权中止检验合同。
5、经业务科审核后符合收检条件的,药品应填写“药品检验委托书”,净化检测应填写“检测委托受理表”,并按国家的规定预先缴纳检品检验费,交纳检验费后,本院予以正式受理。
6、委托检验的时限为25个工作日,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。
7、委托检验的检验结果只对送检样品和检验项目负责。
8、委托方若对委托检验结果有异议时,应在收到委托检品检验报告书7日内向我院提出,逾期即视为认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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