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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检验须知
1.委托检验时需持单位介绍信,送检目的明确、资料齐全、药品包装完整。
2.委托检验数量为检验用量的3倍,特殊情况,委托单位应注明不复验,不留样。
3.药品注册需持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,需进行标准复核的,报送有关资料。
4.办案需要的委托检验,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任务书后,方可受理。
5.委托检验同时应提供检验依据及检验用标准物质,即标准品,对照品等。如果委托方提供的检验依据不实,所造成一切后果由委托方负责;且本中心有权中止检验合同。
6.申请复验应符合《药品检验复验制度》并提供有关资料。
7.本院只对检验样品和检验项目负责。
8.符合委托检验规定的药品,委托单位填写检验委托书,交纳检验费后,本院予以正式受理。
9.检验时限:复验为25个工作日,委托检验、注册样品检验为30个工作日,标准复核检验为60个工作日(不包括特殊药品)。
本委托书一式两份,一份留本院,一份交委托单位作为领取检验报告的依据。 |